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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18

  1、行政征收: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如: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

  2、行政确认:依法给予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关系、事实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宣告:(1)、要式的。(2)、羁束的。(3)、依申请(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收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依职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3、行政监督:依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等情况检查、了解、监督的行为。最常见: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

  4、行政给付: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如: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5、行政裁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行政行为。如: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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