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七)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九)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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