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相关法律

[注税知识点连连看]税收相关法律易混淆知识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29

  学习法律,经常是学了民商法,忘了行政法,学了破产法,忘了公司法。所以需要经常将类似的知识点进行串接汇总。

  今天就来串一个三个“准”字。

  准物权:是指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准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状态。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也就是催告,告之,通知。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