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经常是学了民商法,忘了行政法,学了破产法,忘了公司法。所以需要经常将类似的知识点进行串接汇总。
今天就来串一个三个“准”字。
准物权:是指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准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状态。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也就是催告,告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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