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5、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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