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
1.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提供证据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一)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证据的质证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
1.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3.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举证规则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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