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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行政诉讼证据”的关键考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5-18

  行政诉讼证据的关键考点,你知道吗?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而不是开庭审理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但是可以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只是这些证据不能用于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4、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有下列情况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也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由此可知,被告补充相关证据,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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