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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一》知识点:服务业营业税的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16

  一、税目与税率—5%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1.代销货物

  2.代办进出口

  3.介绍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

  (二)旅店业

  (三)饮食业

  (四)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五)仓储业

  (六)租赁业:主要指经营性的租赁。

  (七)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按"广告业"征税。

  (八)其他服务业

  二、纳税人

  服务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申报与缴纳

  1.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3.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境内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新增: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五、税收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规定税目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险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2.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6-23.新增:注意16、21、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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