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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另一种是对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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