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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员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4-24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第一、三险一金可扣除: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二、3倍工资可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

  第三、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第一和第二)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以超过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张某在振华钢厂工作20年,2012年5月份企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振华钢厂向张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6万元,同时,从16万元中拿出1万元替张某缴纳“三险一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8万元。

  1、免税的部分=18000×3+10000=64000(元)

  2、应纳个税部分=160000-64000=96000(元)

  3、将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进行分摊,张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摊,96000÷12-3500=4500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4、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0×10%-105)×12=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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