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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