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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16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视批准制度)。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这里要注意: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禁止)。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绝对禁止)。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梦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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