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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作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13

  税法作用——了解

  1.规范作用:5方面(考过定义)

  2.经济作用:5方面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了解

  关注:

  (一)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

  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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