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
1.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2)重大影响以下、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如果是重大影响以下、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界定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点:
(1)不属于交易,本质上是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
(2)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核算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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