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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税法很好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3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情形的,由于进项已经转出,增值税实际上已经缴纳,增值税链条已经终结,不能再按增值税税率17%来征税,其实也不应当再征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净值已没多少,2%这么低的税率,何必还去与民争利了,人家进项转出已经交了增值税了,你还要按销售额的2%来交税,两头都交,怎么个增值法,所以以前规定对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才予以征收,超过原值的比较少见,违反市场规律,征征倒也还说的过去。

  如果说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当初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能不能按2%征收呢?我们认为不可以,这样就会有税收的漏洞,某企业购进1000万元设备,一种情况下取得增票,170万进项抵掉,折旧一年,按10年提折旧,余额900万,卖价1000万,交增值170万,一来一去,增税为0,折旧抵企税25万。

  如果取得的是1170万普票,不能抵扣,使用一年后余额1170-117=1053万,仍只卖1000万,交19.23万的增税。但折旧可以抵29.25万的税,其损失并不大,如果使用年限更长,损失就更小了,而增值税是强调链条抵扣的,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抵,取得不了则只交很少的税,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强制推行力度就弱,显然不能立这样的法,而是强迫企业只要不是条例第十条的情形,必须取得专用发票抵扣,否则再销售时只能按照17%的税率来征税,倒逼企业索取专票。虽然狠点,但收效较大。

  不过一般来说,卖个机器设备的企业随便卖几台,就够一般纳税人标准了,也应当开得出专票来,并不为难企业。

  至于2012年的第一号公告,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取得普票情有可原,可以理解,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按照17%税率征税,明显不公。

  发生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正如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假如选择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额,选择之后再卖这个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链条完整理论,仍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选择之后购进该固定资产,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在上海税改111号文件中有表述:第24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说白了增值税这个东西,有进必有销,无销必转出,转出就完结。完结的去向要么就是无税流转,要么就是营业税继续流转,要么就是消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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