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 | 具体内容 | 应纳税额计税 | 计税依据 |
购买使用行为 | 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 | 支付的不含增值税价款*10%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进口使用行为 | 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 组价*10%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受赠使用行为 | 受赠人要承担纳税义务 | 最低计税价格*10% | 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定,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自产自用行为 | 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 | ||
获奖使用行为 | 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 ||
其他使用行为 | 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注:已使用年限小于等于10年)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局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2)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的具体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制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自2004年10月1日期,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购税。
(二)退税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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