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这个外国股东是企业的话,比如,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1、如果这个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分红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且外商投资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益。
2、如果这个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分红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如果是投资股票,持有期间要满足12个月才是免税收益,如果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不是免税的投资收益,要将投资收益×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这个外国企业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分红,是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由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补充知识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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