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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备考——行政法基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10

  行政法的四层含义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事中控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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