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B、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C、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D、承包承租人,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F、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G、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或机构所在地(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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