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其他综合收益,初次接触时不是很好理解,会产生一种错觉,即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都体现在其他综合收益中,这种思路是错误的。因为不是所有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都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比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可转债的权益成份是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因为其他综合收益体现的是潜在的收益。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1.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票投资”涉及到外币业务的,汇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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