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苏注税发【2011】08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
为方便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广大注册税务师办理各项备案事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现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下发给你们。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1年12月26日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考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 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助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指定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市监管部门协助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3个月内到各市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备案流程
注册税务师申请办理执业备案,先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申请备案,后按照要求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纸质材料,公示结束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刻章厂,注册税务师可自行与刻章厂联系(联系方式见“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政务公开规范”栏),领取印章。
注册税务师申请非执业备案,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江苏省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后,按照当年非执业注册备案通知要求,到各市监管部门办理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执业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7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备案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最近连续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满2年的,没有不良从业记录;
(二)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且最近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连续满2年,没有不良从业记录的,解除劳动关系后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4号令)第十一条情形的。
(二)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执业备案材料的,自被发现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或合伙人:
(一)在我省考核认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外省转入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未满一年的。
(三)从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未满一年的。
第八条 申请执业备案者,应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三张;
三、如果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历申请执业备案的,提供与原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有本人签名和事务所盖章)(股东须附原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近两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的经历证明,并提供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工作底稿、咨询服务协议书复印件(每年一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加入筹建税务师事务所且不作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除外)及有效人事档案证明;
五、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非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退休(内退、退养)证明和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七、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的工资单复印件;
八、如果是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执业资产评估师,要出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转非执业的证明。
第九条 办理非执业备案手续,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
(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人员的;
(四)注册税务师在同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
二、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税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含拟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不得再次转所(特殊情况除外);
(六)注册税务师或原税务师事务所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年检过程中;
(七)其他不适合转所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申请转所,须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转出税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代理协议;
五、与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在转入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注册税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退休人员不需提交前款(三)至(五)项,但须提交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办理转籍所需资料
一、办理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本省转出):
已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工作单位不在江苏省内须办理转出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籍表》并填写签字盖章;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彩色二寸照片三张。
如果是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二、办理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外省转入)
在外地已办理执业备案工作单位已转到江苏省须办理转入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转籍表或证明、原所在地协会同意转出的证明;
(二)与江苏省内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江苏省内税务师事务所的社会保险开户证明复印件;
(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外地已办理非执业备案工作单位已转到江苏省须办理转入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转籍表或证明;
(二)与江苏省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非执业转执业、执业转非执业、转所、转籍的备案情况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刊登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步骤:先由发起人当面递交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转籍资料;公示结束后,发起人当面递交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资料并领取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密码盘;发起人在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信息、领取批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人员社保;发起人领取执业证正、副本。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分所的有限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税务师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四、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师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需先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再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公示结束后,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法人、执行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二、税务师事务所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股东会决议;
四、出资人登记表、拟任所长登记表;
五、新股东个人简历;
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八、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变更后注册税务师社保缴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申请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新的验资报告;
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地址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申请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二、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合并、变更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需同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股东大会决议、资产清算材料、工商注销通知书、原核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三条 合并、变更、注销备案办理完毕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实时监管,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是会出现“预警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递交变更资料和申请变更操作,在两个月内变更到位。
第六章 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每年要按照上级规定对全省范围内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在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十六条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监管部门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年检。
第三十七条 年检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将本所及本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以下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市监管部门或协会办事处: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四、《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五、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
六、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凭证的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七、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委托人才市场管理员工档案的协议复印件。
九、50岁以下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涉税鉴证报告复印件一份;50岁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工作小结一份。
第三十九条 年检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
先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自检,自检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将年检要求报送的材料报所在地市监管部门。
二、监管部门审核
各市监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将有关资料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市监管部门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与协会共同组织人员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十条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处理的问题进行汇总,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可处以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六、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处理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注册税务师可处以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停止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四、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五、撤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确保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税务师事务所,责成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其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对阻挠检查工作、威胁检查人员的注册税务师,要求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停止其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执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会同协会责成受到处理以及其他存在执业质量缺陷的被检查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协会在报刊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会网站对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类表格均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政务公开规范”“表格下载”中下载。
第四十六条 邮寄资料不需要证书、身份证原件。
第四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报送虚假资料或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虚假信息,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指南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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