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的考核分值不到10分,综合分析题可能考到1、2个小题。虽然考分不多,但是鉴于带“刑”字的,大家都比较发憷,看书的时候难免走马观花,最后的结果就是看着简单做着难。在此告诉大家,复习备考不能照顾个人好恶,就跟季节一样,有暖和的时候也有冷的时候是不,只能死扛了。
这章的重点在: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权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公安机关负责审理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原则是重点,可考点集中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提示】此处可以顺带学习有关制度中的辩护和代理制度。
其中,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权利是重中之重。
三、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1、回避制度,没说的,要和民诉、行诉比较来学。
2、强制措施,和后面的侦查措施一样,都是冉冉升起的新星。教材上写的不是很多,最起码适用对象和期限要秦楚。
四、刑事诉讼管辖
立案管辖就是哪个系统来管,审判管辖就是哪的法院来管。这里面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是重点。
当然法院直接受理的三类案件也要清楚,这联系这自诉人的权利,以及自诉程序的内容。
五、证据
2011年教材在这节增加了不少东西,但是因为内容零散,所以可考性不强。
六、公诉案件程序
基本流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作出裁判、执行
这其中的“肉”就需要自己去丰富了。
“精肉”有:侦查措施、补充侦查、第一审程序(尤其是延期\中止审理、)、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再审案件的处理。
七、自诉案件程序
特点是重点,尤其是: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
(3)……………………………………………………………………………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有一点小心得和大家分享,那就是“知道了、明白了、记住了”,很多学员学的时候因为停留在前两个阶段,最终导致失败。
“知道了”,就是知道有这回事,为啥这样,具体怎样,不清楚。基本存在于第一次看书或听课的懵懂阶段。
“明白了”,就是通过听课,大概理解了。这个时候心里会有些小喜悦。但是停留在这个阶段是不够了,因为只是暂时明白,吃顿饭可能就模糊了,再吃顿饭可能就没了。
“记住了”,这才是我们考试要求的状态。如果记不住,临时到考场去推理,哪有那个时间啊?再说了,心里着急的时候,还能相信自己的推理能力吗?啥也别说了,记住了,好比东西吃到肚子里,才能安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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