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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28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即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即债务人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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