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其他

经验分享:商誉的所得税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20

  1、自创商誉为什么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

  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

  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

  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

  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2、不是说无形资产按开发成本的150%摊销吗?自创商誉也是无形资产?

  答:会计上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税法上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三新研究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不包括商誉了。

  3、另,外购商誉的支出为什么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有什么不同?

  答:商誉均不能摊销,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但外购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自创商誉不可以扣除。

  通常在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买价后,买方与卖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商誉。考虑到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且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商誉的价值也没有损耗等多种因素,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能确定企业外购商誉的实际数额,也只能在这个时候,才允许其税前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在期初、期末不涉及税务处理。自创商誉始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外购商誉,只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才可以扣除。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