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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税额核定适用的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19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除了以上六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适用于核定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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