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体现在(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此外,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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