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申请人证据收集的限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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