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其他

[经验分享]行政许可撤销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12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该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