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且,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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