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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学习之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05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区别】

  1、和解是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行和解;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对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有关协调。

  2、适用范围上: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3、其他方面: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以后,行政复议终止。

  而行政复议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生效。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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