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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指导]金银首饰有关消费税的税务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01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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