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规定 |
注释 |
征税范围 |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
税率 | 5%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17%) |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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