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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学习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1-25

  首先区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顺带详解概念、特征。

  1、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权,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主导,后者是司法机关主导。

  2、受案范围上:行政复议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附带审查小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特别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可以判决变更)。

  3、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可复议可诉讼(又分为:复议后可以起诉、复议后不可起诉)

  a.不能同时进行→同时复议诉讼:受理

  b.机会只有一次→撤回复议,不得再复议,但可能诉讼;撤回诉讼,不可诉讼,也不可复议

  c.复议接诉讼15日→受理、决定;受理、不决定;不受理

  复议后不可起诉(原级复议后的国务院最终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先复议再诉讼

  a.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复议前置

  b.纳税行为

  (3)复议终局

  a.原级复议后的国务院最终裁决

  b.省级政府+国务院/省级政府的行政区划/征用土地决定+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复议终局

  4、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是一裁终局,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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