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其他

[经验分享]发票作废的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1-24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