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吊销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依法需要吊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吊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但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要撤销原来的行政许可。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注销是属于一个程序问题,属于办理手续。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撤销与注销的区别是:撤销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问题,是由于实质效力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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