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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1-15

  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总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三、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

  所谓必要时,包括临时、紧急情况,为试点、试验需要,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四、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五、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虽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为了便于执行,可以在上位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反: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针对有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实施地方封锁、地方保护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必要时国务院制定的决定设立。同时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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