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相关法律

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第一篇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0-09

第一篇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了,考核分值可以达到8分。

  强烈建议,手头备有《行政许可法》,不为别的,就为咱学的时候知道法条哪挨着哪,不会被教材七零八落的摘编弄糊涂。

  温馨提示:理论内容不要钻牛角尖,是法条规定就要记住。复习的时候要做到在大处着眼,小处下手的方针。

  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 →批准(特定权利)

  2、与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登记不同。(从特征上区分)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是,行政许可前,相对人没有资格,许可后相对人就拥有了某种资格。行政审批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等。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而行政许可中有一定裁量权;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而行政许可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后果是被许可人获得某种权利,而行政登记不一定产生这种效果。

  3、一个行为可以兼有多个性质。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5(记住教材举例)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7(记住教材举例)

  四、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6+不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4+税务行政许可 4 ★

  五、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1、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是设立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包括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采矿许可、草原使用许可、伐木许可;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2、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规章 (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地方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其它相关规定

  (1)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2)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3
  1、对比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2、联系13-15页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2、听证程序对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变更与延续

  变更:向许可机关申请。

  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决,视为准予延续。

  4、期限、费用

  八、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

  可以撤销 行政许可违法的 (过错赔偿)

  应当撤销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不予赔偿)

  不予撤销 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事项:未获许可,1年内不可再申请;已获许可,3年内不可再申请。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