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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9-05

  1.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义务。如颁发许可证与执照,赋予纳税义务、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缴纳罚款的义务等

  (2)剥夺权益或义务。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免征农业税、车船税等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如工商部门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动产变更登记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例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的理解,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B.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则一律不得改变

  C.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B是对行政行为确定力的错误理解,C项是拘束力,D项是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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