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体、内容、职权、程序任何一个合法要件欠缺,均会导致被撤销。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被撤销的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以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应该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的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条件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废止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②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③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④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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