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概述
(一)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地市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考点是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和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不得开具的情形(6种情形)
【例题】(2009):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下列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烟酒
B.食品
C.化妆品
D.办公用品
【答案】D
(二)开具要求(4项要求)
(三)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符合的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四)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考点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专用发票作废及处理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三、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认证结果的处理: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缴销
五、专用发票发售差错的处理
六、使用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
(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二)丢失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三)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2010新增)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2010新增)
3、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的按偷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骗税额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购货方不以偷税或骗税论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情形(3种情形)
(五)失控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考点是上述专用发票使用的处理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
1、小型商贸企业开票限额为1万,每次发售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
2、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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