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其他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4-19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⑴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⑵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⑴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⑵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⑶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重要):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例题2】石湖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因禽类宰杀市场管理需要,石湖县所有禽类宰杀单位或者个体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县政府临时成立的禽类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违者予以罚款。个体户陈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禽类管理办公室对陈某罚款500元。下列关于该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陈某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若一并对石湖县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石湖县政府的文件虽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但是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对该文件一概不予审查

  C.若陈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石湖县政府为被告

  D.禽类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罚款决定,陈某申请复议时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对“规定”的附带性审查以及被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在本案中石湖县政府的文件即属于前述的“规定”,因此,陈某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该文件提出审查申请,所以B项错误;但是,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只有在无权处理时才能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所以A项错误;禽类管理办公室没有行政主体资格,陈某申请复议时应以设立其的石湖县政府未被申请人,所以D项错误,A项正确。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则为第三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例题3】河东县造纸厂排放污染物,致河西县三好小区严重污染。河东县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处罚,河西县环保局也对造纸厂作出处罚。造纸厂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

  A.应以河东、河西两县环保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B.以其中一方为被申请人,另一方为第三人

  C.应以河东县环保局为被申请人

  D.应以河西县环保局为被申请人

  【答案】B

  【解析】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5条和第10条的规定。本题中河东、河西两县环保局是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而不是以共同的名义,因此不能成为共同被申请人。但作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