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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用益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31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第122、123条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对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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