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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民商法律制度(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31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础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是第二篇的基础。历年考试中,所涉内容较多,三种题型均有涉及

  应了解内容: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应熟悉内容: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代理关系的终止;期间的概念及适用。

  应掌握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类、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诉讼时效起算、终止、中断和延长。

  历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

  内容精讲: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该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物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第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这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这一特点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本质区别。

  第三,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互利有偿。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独立的价格利益,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价格利益。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

  第三,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为保持和维护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

  【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ABC

  【解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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