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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债权法律制度(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30

  三、债的分类

  (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

  1.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属于合同之债。

  2.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 关系。

  3.单独行为。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债的发生,如拾得遗失物等。

  (二)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主体双方人数所作的划分。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的划分。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6.主债与从债。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划分。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例题3】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答案】BC

  【解析】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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