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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债权法律制度(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30

  第三节 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因变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让与不要求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2.债务承担。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承担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①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②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③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④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 意。

  3.债的概括承受。

  所谓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

  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例题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答案】D

  【解析】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的消灭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债的消灭一般可以有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抵消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

  在法律上抵消应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各类,品质相同;(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消。由于抵消是属于处分债权 的行为,因此法律要求抵消人有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在效力上,抵消使得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

  3.提存。

  提存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行为。

  提存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4)须在履行在有关机关提存。在法律上,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 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风险亦由债权人承担。

  4.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免除属于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有行为能力。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个;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

  【例题7】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例题8】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而将货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该批货物灭失,则此货物灭失的损失应由(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提存部门承担

  D.甲、乙分担

  【答案】B

  【解析】自提存之日起,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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