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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21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二、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关注】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三、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基本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各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闫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四、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五、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六、法律责任

  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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