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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11

  目前,我国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1、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国税函〔2006〕865号文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财税〔2005〕94号文

  3、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国税函〔2000〕57号文

  4、证券公司给大户股民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国税函[1999]316号文

  5、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国税发【1999】58号文

  6、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国税函【1998】546号文

  7、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1995】351号文

  8、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1995】64号文

  对以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们还要注意: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其他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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