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有关问题,《注册税务师》杂志记者采访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许善达会长。
《注册税务师》记者问:这次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没有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全国的注册税务师都很关注,请许会长介绍介绍情况。
许善达会长答:事情的由来要从七月理事会说起。
七月份理事会批准中税协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的议案,同时决定,先选部分省市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国开展。当时,中税协建议天津、安徽、宁波、重庆四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同时我们邀请上海、浙江等四个省市也能考虑参加试点。
七月中旬,中央统战部召开了一次新社会组织关于推荐行业代表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会议。中央统战部领导作了重要指示,六局领导作了具体工作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会议上由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了这两大行业的经验,由资产评估协会汇报了他们承担的中央统战部六局委托的《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办法》的课题研究进展。中央统战部六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中与我们行业直接相关的有两条:
第一,要求我们报送的代表人士不是选劳动模范,也不是选热心公益人士,而是选在本业领域代表行业水平的人士。我们行业的现状与这个要求的差距不小。我们这个行业多年来没有像律师、建筑师一样的为注册税务师认定等级,甚至也没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选拔培养一批“领军人物”。注册税务师行业在这个方面是一个空白。
第二,要求我们最晚到2011年底完成推荐工作。我们的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虽然已经理事会批准,但如果今天四季度至明年上半年完成试点,明年四季度至后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认定工作,在时间进度上不能满足代表人士推荐工作的要求。
中税协分析了行业的形势。等级认定工作已经理事会批准试点,符合广大会员要求,没有问题。但目前全行业省以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只有60几人。上次换届时,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名也没有。这次中央统战部部署的推荐工作,如果由于我们工作不力错失机会,就会对行业发展造成损失。
这个分析使中税协面临一个艰难的抉择。一种抉择就是维持七月份理事会决定,按原时间进度安排认定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协会和行业内部的思想已经统一,不必费事了。但风险是代表人士推荐工作可能错失机遇。另一种抉择是调整等级认定工作时间进度,不再试点,全国全面开展。这样可以在代表人士推荐工作上满足中央统战部要求,但协会和行业思想统一工作将非常艰难。
基于这个判断,中税协决定按第二种抉择推进工作。为了解决协会工作人员工作量大,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的实际情况,中税协决定从中税协经费中拨500万解决协会工作人员劳务补助和获得等级认定的优秀注册税务师奖励。
就是基于这个抉择,中税协按照协会章程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我们行业协会的惯例是每年一次例行的理事会,每年两次例行的常务理事会。这次中税协召开非例行的常务理事会审议此事是中税协民主决策制度的一次实践。
问:常务理事会没通过的原因是什么?
答:按照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参会常务理事赞成,此次常务理事会对《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办法》、《等级税务师认定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均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次赞成票通过,《等级认定办法》只获57%的赞成票未获通过。
问:中税协目前这套民主制度都是许会长担任第四届会长后实施的,您这次的议案被否决,您做何感想?
答:首先,我在推行这套民主制度时就明白,既然是民主制度,就不可能项项议案都获通过,否则就不是个真正的民主制度。我认为中税协的常务理事,理事以及会员代表都应该适应这套民主制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这项制度也有若干不完善之处:比如,有25名各常务理事未出席会议,而且未出席会议者只有6名常务理事委托其他人代为投票,所以总投票数只刚刚超过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常务理事会有效,但对表决来说,至少未能充分表达全体常务理事的意见。如果全体常务理事都投票,议案可能通过,也可能仍然通不过。但至少能代表全体常务理事的意见。再比如,会议时间太短,多种意见只在分组会上发表,没有争论、没有质询,特别是投票是不记名的。投票的态度是可以不公开承担责任的。这是制度不完善所致,不是常务理事个人的责任。再比如,我们有修正案制度,投不赞成票和弃权票的常务理事有多种理由,我想如果有足够的时间提出多种修正案,比如对某些条文的修订,我相信投票结果就能更准确的反映常务理事的态度。最后,常务理事的构成中缺少不担任所长的注册税务师的代表恐怕也是非程序性制度缺陷之一。这项议案恰恰对担任和不担任所长的注册税务师有不同的利益。这就出现了担任所长的常务理事投较多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现象。而不担任所长的注册税务师的意见则反映得不够充分。
当然,我分析这些程序性和非程序性制度缺陷,决不是说制度完善就会通过决议。民主制度的目的是最充分地表达全体常务理事的意见。可以说任何民主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中税协的制度也一样,仅仅是个初步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
问:这个决议被否决之后,中税协下一步准备推进这项工作吗?
答:鉴于七月份理事会已通过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这个《认定办法》常务理事会未通过,中税协决定按照七月份理事会决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根据会议上常务理事发表的意见对《认定办法》和工作部署修改和调整。由各地税协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为当地会员提供这项服务。
中税协决定按照理事会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试点的决定和常务理事会关于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给予经费补贴的决定在十月十四日召开开展地区秘书长工作会议启动这项工作并拨付补助经费。
问:中税协在一些地方税协不赞成的条件下仍然下决心推动此项工作,中税协如何保证决定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取得成功?
答:“保证”成功谁也不敢说,但达到预期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第一阶段,我们要指导并协助地方税协辅导会员顺利报名。这里有几千人使用安全盘,收集个人信息,所长确认信息,以及地方税协对这些信息的初审。
第二阶段,培训、考试、阅卷,这个阶段地方税协压力相对较轻。
第三阶段,二级审核和三级年检工作量不小,由于我们的办法操作性比较强,审核的人数比报名人数会减少一定数量,工作量也会相应减少,估计会顺利完成。这个阶段中税协还要完成特级考试阅卷,由于一级、特级报名者大致在100—300人之间,估计完成问题不大。
问:常务理事会反对票和弃权票超过三分之一,但看来许会长对此项工作很有信心,很乐观,是这样吗?
答:说得对。我是很乐观、很有信心的。
中税协为全国注册税务师提供等级认定服务这件事现在也出现了中税协和部分地方税协意见分歧的情况,这是正常的。今后在其他事情上也还会出现。因此,我相信,绝大多数协会会员会支持中税协的意见。
问:还想问几个不那么令人愉快的问题。
答:可以问任何问题。
问:第一个问题,常务理事会未通过《认定办法》。中税协仍要推行这项工作,其合法性何在?
答:常务理事会未通过《认定办法》,但常务理事会并没有、也不可能或应该无权推翻七月份理事会关于开展试点的决议。正因为如此,中税协没有也不可能或者说无权发文要求全国推行。中税协根据七月份理事会决议把《认定办法》作为“试行”,而且由各省决定是否开展。这样的决定符合理事会决议,同时,不违反常务理事会决议,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当然,如果有理事或常务理事认为中税协的《认定办法(试行)》和工作部署不具有合法性,可以提出议案推翻七月份理事会决议,如果等不及明年初的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只要要求,我们可以以通讯方式让常务理事或理事表决。
问:第二个问题,中税协要求不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税协要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对这些地方税协,会长的压力是不是大了点?
答:首先,压力是客观存在的。决定开展这项工作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能不能搞好这项工作也有很大压力,不开展这些工作的地方税协怎么可能没有压力呢?当地的注册税务师不能获取等级,这是对他们作为会员的权益的重大损失。我能想象,这些决定不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税协面对这些要求获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时所感到的压力。
其次,压力都是自己所做判断和选择的结果。中税协和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税协选择了做好和做不好这项工作的压力。不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税协选择了不开展此项工作从而不满足当地注册税务师要求获得等级的压力。现在,许多不开展此项工作的或者正在研究之中的地方协会会长急于了解其他会长的态度就是反映出他们所感到的压力。他们担心自己过于孤立,这种心情我是理解的。
第三,中税协要求地方税协如果决定不开展此项工作,一定要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这是给这些会长减轻压力的要求。如果注册税务师不满意的话,压力可以分散一点。当然,压力是不可能消除的。将来全国有一大批注册税务师获得等级,而这些地方的注册税务师得不到等级,他们对所在地方税协的决定会满意吗?
问:你认为这些不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对行业发展会有什么负面影响么?
答:当然有负面影响。首先,当地的注册税务师得不到等级,这是最大的负面影响。其次,事务所由于税务师没有等级,也影响竞争力的提升。再其次,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当地优秀的注册税务师就失去了这个机会。最后,省及省以下推荐工作相比开展等级认定地区在力度上也有不利影响。
问:有些地方税协认为,没有等级认定,他们也能成功推荐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比如:浙江已经有省政协委员。
答:当然,不能说没有等级就不能推荐。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因为中央统战部有这样一个指导精神,有等级比没有等级对推荐工作更有利。凡是不开展这项等级认定工作的地方税协给自己肩上加重了负担。
问:这次常务理事会中一些所长也投了但对票或弃权票,为什么?《认定办法》对这些所长们的利益有损害吗?
答:所长的等级问题是这项工作的一个难点。
首先,我们承认所长的贡献与非所长的注册税务师是有区别的。因此,我们为所长制订了免试的获取等级的条件和程序。这一点得到了各方一致的认同。
其次,我们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事务所所长和作为一个集团所的所长差别不小。作为一个集团所的所长或在分所的所长必须对资本市场,对集团所与分所或子所之间的权益关系有更深的理解和运作,所以在所长的条件中又区分了集团所和一般所两个等级标准,相对而言,前者标准略低于后者。这个划分具有对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导向作用。这一点也得到了各方面认同。
第三,具体标准的确定就有人不赞成了,不但一般所的所长有不赞成的,集团所的所长也有不赞成的。我们考虑,标准的作用很大,比如二级标准大体上在总注册税务师人数15%左右,一级标准大体在1%左右,特级比例更低一些。注册会计师“领军人物”,相当于我们的特级,只有0.1%,100多人。我们能有30人成为特级就很不错了。
但是,有些所长,包括一般所和集团所的,都希望自己能免试被认定为一级或特级,看到自己不够免试一级或特级标准,就对《认定办法》投了不赞成票或弃权票。投票是他们的权利,但以自己不够免试标准为由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不是正确的态度。我们估计所长免试可以认定为一级的有20人左右,占估计全部一级的5-10%。注册会计师的领军人物没有给所长单列标准,我们对特级也不单列免试标准。认定为一级的所长必须和其他一级注册税务师一样通过有关考试和答辩才能获得特级。据我了解,宁波就有准备申请特级的事务所所长。
所长们应该看到,一个所的所长并不必须是所内最高等级的注册税务师。正像一个餐厅经理不一定是特级厨师,但这个餐厅特级厨师越多,这个经理的地位越高,这个餐厅的地位越高。事实上,一个所的高等级税务师越多,这个所的竞争力越强,对所长越有利。因为自己达不到免试标准就反对等级认定的制度,这样的所长眼光短浅了点儿!我相信开展认定工作的地方所所长一定会看到他们所的竞争力是增强了而不是削弱了。
问:最后一个问题,那些决定不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协会如果改主意了,还有机会和其他地方一并完成吗?
答: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定在一月初,考试前有45天网上培训时间。如果地方税协组织的报名和培训能在考试前完成,就可以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明年六月份完成这项工作。我当然希望这些并不反对等级认定这项工作,只是由于对办法的某些条文有不同一件或者对日程时间安排感到有困难的地方协会能够改变主意,加入开展这项工作的行列。这次使用的《等级认定(试行)办法》已经在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版本上根据讨论的意见做了一些修改,日程时间安排也做了一些调整。仅仅因为对这两项有不同意见的话完全可以在工作中解决。仅仅因为这些技术性问题就不开展这项工作,不是因小失大吗?我们会把展开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包括不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中税协网站和会刊是主要渠道。特别是在常务理事会投票时,从赞成票的数量来看,虽然对《认定办法》赞成票不到三分之二,但为此项工作拨付经费补助的议案获得了三分之二多数。这说明至少有若干数量的常务理事不赞成或弃权《认定办法》但赞成推进这项工作。我相信,了解这些情况一定会有利于一些地方税协消除顾虑,改变主意,重新作出开展此项工作的决定。
问:最后您想向会员讲点什么呢?
答:从中税协的决策机制来说,能够推翻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决策机构还有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虽然我相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成分会有利于通过《认定办法》,但是,如果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即使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了《认定办法》,也未必能办好。我想还是由各省自行决定吧。
从我担任会长以来,我和各省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包括管理中心主任都有很多工作接触,应该说对他们的工作思想有个基本了解,他们对一些行业发展的问题的看法我也基本了解。我也接触了不少所长,也有一定的沟通,但对于在行业第一线从事专业工作的注册税务师接触很少。即使到了所里,也很少直接听到他们的意见。一般来说,这是任何一个官僚机构的通病,中税协和我这个会长也不可能避免。我想唯一可行的渠道是通过中税协网站,为每位会员发表意见提供方便。这样我们就可以直接听到会员的意见,甚至可以在会员中作网络调查,民意测验。总之,中税协包括我这个会长在内,一定要用多种方式保持和全体会员最密切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要求,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也希望全体会员都能意识到自己是协会的主人,通过多种渠道把包括这次等级认定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协会来,包括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中税协、地方税协和全体会员团结起来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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