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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08年12月19日-28日

    普通 来源: 2008-12-24

    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泰各单位 :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8]7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成绩管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为合格;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考生应考时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4、考生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5、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四、收费标准: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件执行。

      五、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登陆泰安人事考试网(网址:taks.tar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考生应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工作年限的书面证明。

      市直单位考生请到泰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确认(地址:泰安市人才市场南三楼306室,东岳大街143-6号,报名联系电话:8298459)。

      考生经现场确认具有报考资格后,凭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登陆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须持有银联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具体缴费方法请登陆查看)。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9日-12月28日。现场确认时间:12月29日-12月30日。请考生于现场确认合格后半天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不缴费的报名信息视为无效。准考证打印时间:考前一周,考生自行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到各县市区人事部门确认,确认时间截止到12月30日。具体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自行安排。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把关。

      六、特别声明:(1)对以往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给予“ 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考生,凡处理时间不满两年的,取消其2009年报考资格(对违反规定又报考的,考务费一律不退还)。(2)过期身份证视为无效,影响考试责任自负。(3)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类别、级别、语种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以及在考试时错误填涂试卷代码而导致考试成绩出现问题的,后果自负。⑷考生要于考前一周下载准考证,届时不下载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附件:

    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到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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