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注会《经济法》备考训练:基础练习题(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2-23

  一、单选

  1.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延缓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延缓期限

  D.附解除期限

  2.张某是甲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甲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来张某因为收取回扣被甲企业开除,但空白合同书未被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 )。

  A.不成立

  B.有效

  C.无效

  D.效力待定

  二、多选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的有(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及解析

  单选

  1、【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2、【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情形。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多选

  1、【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选项A、B、C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选项D则属于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C选项属于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3、【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练习题相关知识点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如何区别二者——附期限的确定了发生时间,附条件的发生时间不确定。

  (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实质有效要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有效要件——口头、书面、推定、沉默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3)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

  (4)表见代理:关键点是善意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善有善报。  

[上一页]   [下一页]


 编辑推荐:
·
注会《经济法》备考:巧用书签学习法
·注会备考指导:21天轻松养成学习好习惯 
·免费视频:网校老师陈立文注会2009考试总结及2010考试展望

正保会计网校24小时服务热线
  无需注册、交费,点击以上“免费试听”课程,即可领略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授课风采,体验网络教育的无穷魅力!如果您在使用网校课件中遇到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

转载请注明·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