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思维导图学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4-23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法律行为定义(三个特征)不同于事实行为  但是都属于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3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 成立满足三要素 生效需要满足实质要件(三个)形式要件(四个)

  (1)自然人: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分析】超越经营范围:有效

  4无效民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无代理的其他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合法目的掩盖违法 损害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恶意串通行为  法人违反三禁止   乘人之危的单方法律行为   受胁迫受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5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的误解)   显失公平(签入合同点)    乘人之危的合同  受胁迫受欺诈不损坏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撤销权提出  前两者双方 后两者受损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提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6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期限会到 但是条件不一定成就

  条件:约定而非法定  未来发生的不确定事项  合法的 不能约定于社会伦理相违背的(结婚)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