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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0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提示1】以股权作为价款购买的只能是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不能是境内的资产。

  【提示2】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提示】上述第③、④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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